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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检等《办理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骗取出口退税性质最恶劣

黄俊涛 中南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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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一直以来都是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依法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一文中,将“骗取出口退税”列在第一位,可见对于打击骗税犯罪的决心。从严治税!最高检、税总确定2024年度重点打击领域(点击文章可阅读)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随后召开记者发布会。

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吴迪表示要持续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针对涉税类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始终将其作为打击重中之重,2023年先后组织发起集群打击112起,全年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立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涉案总价值和挽回经济损失同比均大幅上升。同时,严厉打击不法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不法中介团伙,初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高发的态势。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公布了两组数据,2023年,税务部门共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税款损失1810亿元,配合公安部门对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539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2023年,多部门联合部署“利剑2023”专项行动,检查出口企业2599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66亿元,有力护航外贸保稳提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布了一组数据,近五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0.6%、12%左右。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80%。贵金属、农产品、废旧物资、电子产品、石化、煤炭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并指出,从严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持续保持刑事打击的高压态势。仅去年就起诉涉税犯罪4580件9428人,较2022年上升15.9%、10.9%。2021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发《办理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等。

在具体案件中,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多样但是也较为集中,最为常见的集中骗税手段如“买单配票”“低值高报”“循环出口”“票货分离”“不予退税产品假报退税产品”“代码不实”等。这些手段行为在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里面也有比较规范的阐述,“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以下汇总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2023年至今公布的14起骗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近年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尤其是在农产品出口领域,虚构农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低值高报等问题较为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发《办理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内部文件,未公开)就可知道该领域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农产品出口企业定要规范采购和出口环节,避免涉及虚开骗税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其他涉税犯罪有所差异,其罚金是骗取税款数额的1-5倍,而且实行的是双罚制,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一并进行处罚。一旦涉嫌骗税犯罪,将是人财两空。

01

青岛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青岛3户出口企业,通过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青岛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028万元。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分子刘文市、黄桥木、李玉英、李玉凤4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易永煌、陈彩红、龚培炜3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报关人员汪玉玲、袁宏伟2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和2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上9人并处罚金共计1092万元。

02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云南易谷农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查,该公司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购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458份,金额合计2亿元。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3

陕西省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为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助力稳外贸促发展,陕西省宝鸡市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陕西加善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采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残次商品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宝鸡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1700.41万元。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郑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团伙成员徐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三人并处罚金合计3461万元。

04

吉林省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日,吉林省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辽源市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辽源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548.79万元。近日,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辽源市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金550万元;孟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50万元。

05

湖北1名税务人员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失察失管被处分案件


近期,湖北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加强对落实出口退税政策的监督执纪工作,1名税务干部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失察失管被处分。经查,时任随州市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向某某未正确履行税收管理工作职责,对随州市某根茶企业采取虚开农产品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失察失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向某某被给予警告处分。湖北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聚焦骗取出口退税、农产品虚开骗税等领域,切实发挥专责监督作用,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内外勾结、通同作弊、以税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各项税费政策落准落好。

06

上海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指导上海市税务部门与上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骗税团伙利用上海兰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桦润贸易有限公司2家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报关单据、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009.64万元,查补其他税款2956.48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某某等7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分别被判处3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230万元。

07

天津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天津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天津明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铭鑫电子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上述两户企业通过“道具”出口、走私黄金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天津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8258.1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天津市检察机关对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中。

08

深圳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深圳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不法供应链平台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摧毁犯罪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经查,骗税团伙通过控制3户供应链平台企业,以“票货分离”方式取得超算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等品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取买单配货、道具循环、虚假结汇等手段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出口退税3400余万元。另外,税务部门已成功阻断涉及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申请退税款60余万元。目前,税务、公安部门正在深入检查中。

09

宁波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宁波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以他人货物充当自有货物、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宁波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590.90万元,不予退税12.89万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金1630万元;主犯张某某、秦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合计1660万元。

10

贵州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贵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7份,采取“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贵州省黔南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586.66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近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主犯谢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10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40万元。

11

浙江省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外贸型出口企业,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湖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656.48万元,不予退税415.05万元。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杨某某等8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913万元。

12

湖北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湖北省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随州某茶业根茶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货物走私回流并循环出口、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随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992.4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近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副总经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会计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以上3人并处罚金2140万元;其他3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2年至2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42万元;该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2100万元。

13

北京市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等2户出口企业,通过将不予退税的金、银等贵金属进行简单加工,伪装成高性能导线、空心电感器等可退税产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3084.62万元,不予退税11718.97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辉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8名从犯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4

广东省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何某某团伙利用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等8户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获取虚假出口单证等手段假报出口;广州市合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该团伙成立具有进出口资质的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3871.14万元,对未退税款326.62万元不予退税,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代理记账公司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以上3人并处罚金合计3902万元。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广州市合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相关涉案人员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1.参考文章

“高报出口”改判无罪,此案应当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供全国参考

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严重,检察院出手向税局发检察建议:加大打击、处罚力度

2.“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系列解读文章

“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附典型案例)

税务律师解读①:“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的理解与适用

解读“两高”司法解释②|对开、环开是否构成虚开犯罪

解读“两高”司法解释③|“骗抵税款”、“税款损失”的认定以及“如实代开”是否构罪

解读“两高”司法解释④|以税案谈虚开发票罪是否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

黄俊涛律师在中国税务报发表专业文章:《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涉税案件:同案同判的重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整理——“虚开型”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PDF文档下载)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师(全国)税法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联系方式:13986083585(同微信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研讨。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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